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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司机丙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14岁)和唐某(15)从某市新华西街向东街行驶。在超车时,丙某违章并线,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妇女郑某(29岁)及其子(2岁)撞倒,李某当场死亡,郑某被带挂于小轿车的底盘下。此时,丙某踩了刹车,但听到张某,唐某二人说:“有人追来了,快跑。”丙某在明知车底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问题:丙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因为,丙某违章驾车致使李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明知郑某拖挂于底盘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责任,仍驾车逃逸,对郑某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以,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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