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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念
新增考点:
法的概念的争议
删除考点:
法的词源(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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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 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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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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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利益 正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正义)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新增考点:
法律规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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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
调整考点: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逻辑结构
第四节 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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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删除考点: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 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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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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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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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第七节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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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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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一节 立法
删除考点:
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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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制→立法和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的实施
删除考点:
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监督法》与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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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 第四节 法律监督→第二节法的实施
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备注:
将原第二节“执法与司法”、第三节“守法与违法”和第四节“法律监督”合并为第二节“法的实施”,并调整其下考点
新增考点: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 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备注:
整节内容为新增
第四节 法的推理
第五节 法的解释
新增考点:
归纳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删除考点:
辩证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变更考点: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备注:
将原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分解为第四节“法律推理”和第五节“法律解释”,并调整其下考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删除考点: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变更考点: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第二节 法的发展
删除考点:
法的发展的阶段 法的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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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删除考点: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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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变更考点: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第五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删除考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 过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删除考点:
法的社会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与节约型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删除考点: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删除考点: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变更考点: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宗教
变更考点: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删除考点:
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变更考点:
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人权的概念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变更考点:
《法经》与商鞅变法→《法经》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与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
司法制度(大司寇 狱讼 五听 五过 三刺 廷尉 御史 公室告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删除考点:
六杀 明清会典
变更考点:
清律与律例关系→清律与例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充军 奸党罪)→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 凌迟 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审刑院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变更考点:
观审与会审公廨→会审公廨
第一节 罗 马 法
删除考点:
罗马法的发展
变更考点: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Dodicl Tavole)》的制定→罗马《十二表法(DodiclTavole)》的制定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与过程和意义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删除考点:
历史沿革
变更考点:
英美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删除考点:
历史沿革
变更考点: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新增考点: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删除考点: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
变更考点:
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 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宪法的含义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备注:
将原第一章第八节“宪法与宪政”删除,其下考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调整到本节中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删除考点:
宪法发展的趋势
变更考点: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新增考点: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删除考点:
确认和巩固作用 限制和规范作用 指引和协调作用 评价和宣传作用
变更考点: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第四节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变更考点: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条约
序言→序言的效力
第六节 宪法规范
新增考点: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新增考点:
第七节 宪法的效力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删除考点:
第七节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 国家 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备注:
考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调整到本章第一节中,原第七节“宪法关系”和第八节“宪法与宪政”下其他考点全部删除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删除考点:
国体概述
变更考点: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实质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删除考点:
经济制度的概念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变更考点:
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变更考点:
文化制度的概念→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删除考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变更考点: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选举制度
变更考点: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候选人制度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变更考点: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删除考点:
“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新增考点: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删除考点: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变更考点: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基本权利与人权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备注:
原第四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删除,其作为一个考点移至本节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删除考点: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 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变更考点: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政治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的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新增考点: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变更考点: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变更考点:
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基层政权的含义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变更考点:
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删除考点: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 民主原则 合法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 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变更考点: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 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 最高性和原则性 直接性和间接性)
新增考点:
宪法修改的含义
删除考点:
制宪主体 制宪机关 制宪权
变更考点:
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无形修改)→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新增考点:
宪法解释的程序
变更考点: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变更考点: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保障 法律保障 制度保障 依靠人民群众)→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第一节 反垄断法
新增考点:
第一节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 反垄断调查程序 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备注:
新增“反垄断法”作为本章第一节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删除考点:
市场竞争原则
第二节拍卖法
拍卖 拍卖法 拍卖业的管理部门 拍卖当事人(拍卖人 委托人 竞买人与买受人) 拍卖程序、方式与规则(拍卖程序 拍卖方式 拍卖规则) 法律责任(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招标(招标的方式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程序) 投标(投标人与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的编制 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不得从事的行为)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规则 评标规则 中标规则) 法律责任(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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